財團法人秀春教育基金會
宜蘭縣中小學急難救助金申請辦法
107年9月1日訂定
第一條:財團法人秀春教育基金會(以下簡稱本基金會)為重視生命教育,發揮人飢已飢之精神,協助發生重大變故或緊急危難學生安心求學,特訂定秀春教育基金會宜蘭縣中小學急難救助金申請辦法(以下簡稱本辦法)。
第二條:在本縣設有戶籍滿半年以上之公私立國小、國中、高中職學生(含專科前三年),如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或緊急危難,致影響其求學之學生,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救助金。
第三條:救助金之對象建議由學校視需要審慎推薦,採隨到隨審方式,如有需要,本基金會將派員實地訪查,審查通過者,每位學生依查核結果,頒給救助金新臺幣五千元至二萬元不等。
第四條:前條救助金之核發,由本基金會成立審查委員會議決之。
第五條:申請救助金之學生應繳下列文件:(請自行提列)
(一) 申請書。 (二)相關證明文件。
第六條:前條申請文件(如附件一)請以掛號郵寄至秀春教育基金會收 (260宜蘭縣宜蘭市國榮路6號),並請於信封註明「申請急難救助金」字樣或是將申請文件寄至以下信箱xiuchun0709@gmail.com。
第七條:審查委員會就申請文件進行初審後,視需要辦理實地訪查,以作為核發救助金之依據。
第八條:申請救助金經審查核定者,由本基金會派員到校頒發及慰勉。
第九條:本辦法經董事會審查通過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