財團法人秀春教育基金會
「築夢最美 深耕踏實」青年志工計畫補助作業要點
107年1月1日訂定
107年4月30日修訂
107年10月28日修訂
一、財團法人秀春教育基金會(以下簡稱本會)為鼓勵青年積極參與志工服務,以實際行動關懷本土發展,特訂定本要點。
二、本要點所稱青年志工係指十五歲以上、四十五歲以下之青年及青少年。
三、申請方式:
(一)個人申請:高中以上之在學生或社會青年。
(二)團隊申請:每隊人數為三人以上。
四、補助範圍:凡能運用或媒合青年志工人力資源,主要計畫內容為教育服務面向之相關青年志工服務行動方案者,均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。
五、補助原則:申請補助案件,經審查符合規定時,本會得參酌相關預算編列情形,依下列原則給予補助:
(一)經費補助項目為服務行動方案執行必要費用。
(二)青年個人或自組團隊每年以補助一案為原則;自組團隊隊名、隊長、或二分之一以上隊員相同或計畫書內容雷同者等,視為同一團隊。
六、補助額度:
(一)由本會審酌青年志工參與服務人數、服務對象規模、服務地區、服務時間、服務內容等因素,核給補助額度。
(二)青年個人或自組團隊補助金額為新臺幣(以下同)兩萬元,最高以六萬元為上限,不予補助情形如下:
1.非在國內服務而至國外或大陸地區服務者
2.同一人或團隊申請二案以上者,僅得補助一案。
3.服務行動方案未呈現具體服務內容或執行方式者。
4.服務行動方案無可行性者。
七、申請程序及時間:
1.申請程序:網路申請。申請者請至本會郵件信箱(xiuchun0709@gmail.com)提出「服務行動構想」(附件二)及「服務行動計畫書」(附件三)。
2.申請時間:每年四月一日起至四月三十日止。
八、審查作業:
(一)由本會進行審查,審查結果於六月十五日前本會網站公布。
(二)審查標準:
1.服務企劃創意及規劃執行能力。
2.社區資源整合運用能力。
3.團隊合作與運作。
4.服務之學習效益。
5.接受服務對象之改變與影響。
6.服務延續與發展性。
九、經費核撥與結案程序:
(一)經本會核定補助經費之個人或團隊應於服務活動完成後三十日內,依本會規定格式繳交「活動成果報告」(附件四)。
(二)於活動結束後檢送「總經費支出明細表」(附件五)供本會查核。
(三)結案程序:受補助者請於活動結束後三十日內(活動最晚需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,並應於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)備函檢送「活動成果報告」(含活動服務照片)、「總經費支出明細表」(附件五)、指定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影印本及以上各項表單電子檔案,向本會申請撥付經費及辦理結案,逾期或資料不全者不予受理。
(四)補助經費分二次撥款,第一次於核定補助後一個月內,由受補助單位檢附領據、指定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影印本,備函送本會申請撥付總補助經費60%,第二期於結案審核通過後撥付總補助經費40%。
十、配合事項
(一)經本會核定補助經費之案件如涉及個人資料事項,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,個資同意書詳見「服務行動構想」(附件二)。
(二)經本會核定補助經費者若有十八歲以下未成年者,應於本會審定結果公告後十四日內填寫「家長同意書」(附件六),並以有學校老師擔任團隊指導員為原則。未符本款規定者,本會得取消其補助資格。
(三)受補助單位應確實依計畫書執行,如有特殊原因變更計畫,例如更改時間、地點、服務方式、成員名單等,應於事前七日以電子郵件通知本會承辦人員。
(四)活動場地及活動設計應注意安全性,並應依服務性質辦理團隊成員投保措施,以保障活動期間安全。
(五)活動場地布置、相關活動手冊、新聞稿及宣傳等文件,應將本會列為補助單位,並運用本會識別標誌(可至本會網站下載使用)。
(六)經本會核定補助經費之計畫,應參加成果報告,其相關成果文件可轉做推動相關業務之參考運用。
十一、督導及考核
(一)督查方式:
1.由本會組成督導查核小組,視需要得派員了解經費運用及計畫執行成效。
2.經本會核定補助經費之案件,受補助單位於活動期間不得從事與核定計畫書內容不相關之活動。
(二)督查內容:
1.活動是否依本會核定之計畫及補助內容執行。
2.活動之效益(包括持續性、創新性與影響力)。
3.經費運用之合理性。
十二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,經費部分依據本會規定結案作業要點辦理,其餘部分,本會得隨時修正補充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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